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后
殴打司机并抢夺方向盘
致使车上其他乘客倒地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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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被告人赵某饮酒后乘坐公交车,因询问司机到站停车事宜未获准确答复而心生不满,遂走向驾驶室用拳头击打司机邓某,并抢夺方向盘,致使公交车紧急刹停,乘客高某因此摔倒受伤。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赵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共安全无小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不得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将司乘冲突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赵某抢控方向盘,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威胁到了车上乘客、道路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因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告人赵某获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