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海洋的法治笔记 ,作者中闻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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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洋
北京市检察院前检察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据媒体报道,2025年2月13日至14日,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5.25专案组刑讯逼供案”,8名专案组成员到庭接受审判;另有3名涉案人员由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尚未审判。
根据媒体披露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行为,“5.25专案组”成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笔者认为:为警钟长鸣,切实遏制、扭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称:“指居”)违法滥用的乱象,“5.25专案组刑讯逼供案”的追责,不应止于专案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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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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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批准、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据媒体的公开报道,“5.25专案”不符合“指居”适用条件。如被“指居”的暴钦瑞,涉嫌的罪名寻衅滋事,在石家庄裕华区有房,于2022年7月7日凌晨在裕华区的家中被警方带走。因此,根据刑诉法第75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2-02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1条、第112条等的规定,对暴钦瑞只能在其住处“指居”,侦查机关异地“指居”显然违法。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2-03-1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侦查机关相关负责人明知暴钦瑞等人不符合“指居”适用条件,仍批准“5.25专案组”对暴钦瑞等人采取该措施,显然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2-04-2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7条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第119条规定:“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根据上述规定,“5.25专案”“的指居”监督,无论是由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还是由该派出所协助执行,该派出所监督或协助的民警和相关主管领导,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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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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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5.25专案”的“指居”适用,依法仅限于暴钦瑞等人的住处,侦查机关异地“指居”显然违法。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6条也有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并纠正“5.25专案”明显违法的“指居”决定。
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8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11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第12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
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并纠正“5.25专案”违法“指居”执行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七)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四)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第1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2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监督人员对“5.25专案组刑讯逼供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编辑:柴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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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周海洋:“5.25 专案组刑讯逼供案” 应如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