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生动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践行,也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昭通市某工程服务部诉被告昭通市人社局、昭通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昭通市某某工程服务部认为其与陈某某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协议内容,陈某某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与陈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昭通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昭通市某工程服务部与陈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围绕争议焦点,法官充分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于2025年2月14日,庭前组织行政协调,原告与第三人陈某某就补偿款项达成合意,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案件成功调解后,原告及第三人对法院的协调工作表示满意,认为通过协议解决争议既高效又便捷。昭通市人社局及市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也对法院的协调工作表示高度认可,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过程中,不可简单一判了之,积极开展府院联动工作,积极组织行政协调,有助于增进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理解与信任,以实现从“民告官”到“民信官”的重大转变。
法官提醒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试图以签订劳务协议方式规避劳动关系下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此来降低用工成本。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看合同的名称和约定内容,还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工作,按月发放工资等均系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并不能规避用工风险,不能逃避法定义务,且有违诚实信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拒绝签署与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不相符的协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完
原标题:《【“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聚焦案件实质争议 行政协调显成效》